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教体)局,各试点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开展普通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的意见》(教学厅函〔2016〕36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2〕8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23年普通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高校
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青岛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科技大学、青岛科技大学、山东财经大学、浙江大学、华南理工大学11所高校开展本科综合评价招生试点。
二、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招生专业由各试点高校综合考虑专业优势、师资力量、发展目标等因素自主确定,原则上安排在特色明显、优势突出或国家紧缺急需专业。

招生计划由试点高校在高校主管部门核准的综合评价试点招生规模内自主确定。未完成的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可转入当年学校统招计划招生。

三、考生报名和资格审核
已经通过我省今年夏季高考报名并符合试点高校具体报考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综合评价招生。考生须按照要求分别参加我省夏季高考统一报名和试点高校综合评价招生报名,已通过保送、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被提前录取的考生,不得报名。

试点高校要在报名前公布本校综合评价招生办法,包括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考生报考条件,明确网上报名时间、报名办法、报考要求、录取程序、录取标准等。报考要求应对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设置前置条件,将学生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经历、考察探究活动、研究型学习情况和自主选修学分学习情况等作为资格审查的必要内容和进入面试的必要条件,积极调动整合高校资源参与高中学校的开放性、研究型和跨学科等项目学习课程设计。考生根据本人情况和高校要求自主报考并如实提供相关报考材料。对考生报考材料,在资格审核、校测、录取、入学资格复查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核查,加大材料真实性审核力度,对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考生及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综合评价招生报名工作5月10日前完成。报名工作结束后,试点高校应于5月10日—11日将报名考生名单(含考生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报考学校、高中学校)上传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数据报送管理平台(http://ygpt.sdzk.cn)。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于5月19日—20日将考生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反馈试点高校。试点高校要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认真审核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确定通过初审参加学校考核的入围人员名单。试点高校在确定入围考生名单时,要严格按照公布的办法执行。

各试点高校要于2023年6月11日前,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公示通过初审入围学校考核的考生名单,并将考生确认是否参加报考学校综合评价考核时间统一确定为2023年6月12日18:00前。通过初审的考生应及时登陆报名系统,确认是否参加报考学校的综合评价考核,逾期视为放弃考核资格。

四、学校评价考核
学校考核方式包括对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测试(面试)。

(一)认真组织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试点高校要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在统筹考虑城乡差异和不同群体学生特点的基础上,研究制订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组织有关专家、教师等专业人员按照相关办法要求,对考生的高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适度加大项目式学习、探究性学习、课题研究、创新素养等标志性成果和发展性评价数据的评价权重,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对考生综合素质情况做出客观评价。

(二)规范考生测试(面试)。学校素质测试(面试)工作应安排在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试点高校根据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要求,结合培养目标和专业能力等情况,确定本校测试(面试)的内容、标准、形式和办法,并加强对学生关键能力、学科素养和思维品质的考查以及对所学知识的融会贯通和灵活运用。要遴选校内外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认真负责的专业人员,参加测试(面试)的命题、考试、评卷等工作。命题、评卷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所有涉密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试题命制、印刷、运送、使用、评阅和保管各环节保密责任。要建立相关人员专家师资库,并根据各环节工作需要随机抽取形成专家组,每个专家组须由3人以上组成。专家组产生和实施过程须由学校纪检人员现场监督,并全程录音、录像。

(三)严格确定入围考生。试点高校要根据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测试(面试)成绩,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1:6的比例确定入围学生名单。各试点高校要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对入围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同时在试点高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入围考生,要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并于6月27日前将入围考生名单(含考生号、身份证号、姓名、高校考核成绩等)和数据库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五、志愿填报及录取
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安排在普通类提前批进行。入围考生应在普通类提前批次填报综合评价招生试点高校志愿,若同时获得多所高校入围资格,只能选择一所高校填报。不填报或填报未入围综合评价招生试点高校志愿,视为放弃该项招生资格,但不影响其他志愿录取。填报专业志愿须在该项招生公示的专业中选择,否则视为无效。

考生综合成绩由夏季高考总成绩(含语文、数学、外语科目考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试成绩和高考加分)和高校考核成绩(含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组成,其中夏季高考总成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试点高校须在招生章程中注明各项成绩在综合成绩中的占比。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试点高校入围考生名单、考生志愿及该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分试点高校一次性全部投档。试点高校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录取手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试点高校按高考成绩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普通类一段线。

各试点高校负责将录取名单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高校网站并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考生号、所在中学(或单位)、综合成绩、高考总成绩、校测成绩、拟录取高校及专业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汇总各校录取名单。

六、招生章程
试点高校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要求,认真研究制定综合评价招生章程,内容包括分专业招生计划、报考条件、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学校测试(面试)办法、综合成绩构成、录取办法、收费标准、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办法以及其它应周知学生的事项等。其中,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七、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试点高校要高度重视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项保障,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考试招生各项工作。要制定和完善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规范招生程序和工作流程,层层压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确保综合评价招生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实施。要强化综合评价招生报名、测试、录取的过程管理,严格执行考试招生录取程序,确保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重点讲清楚综合评价招生的特点与优势、目的与初衷,帮助学生深入理解综合评价招生的条件要求、培养模式、发展前景,杜绝投机心理和功利化心态,引导真正在某个领域有特长且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积极报考。

要树立正确育人导向,坚持宁缺毋滥原则,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人才、维护教育公平出发,进一步完善考试评价体系。要着重考查学生的理想信念、兴趣特长、思维能力和创新潜质等,着力选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加强招生培养联动,优化人才培养模式,精心做好本硕博衔接等后续培养工作。

八、强化监督管理
试点高校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试点高校要将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贯穿于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全过程,严格落实教育部“十公开”规定。高校专家评委、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社会机构和公司组织的相关活动,不得要求考生参加社会机构和公司组织的测评活动,不得将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测评结果与招生工作挂钩,切实维护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集体决策和相互监督机制,强化对考生资格审核、测试过程、录取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程序公开、结果公正。要认真执行招生回避制度,凡与考生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须在考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

各市教育(教体)局要加强监管,指导高中学校全面、规范形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严禁高中学校为考生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对在综合评价招生中徇私舞弊或协助考生弄虚作假的学校、单位和个人,由有关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各有关单位要畅通综合评价招生的申诉、信访渠道,及时回应处理考生质疑和问题,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违纪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市教育(教体)局要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和普通高中学校,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本文转载自互联网,本文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