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岗高级中学2024年一类自主招生简章

横岗高级中学2024年一类
自主招生简章
          
根据深圳市教育局2024年关于普通高中一类自主招生相关文件精神,我校今年拟自主招收理工科技类学生。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设横岗高级中学自主招生工作小组,全面负责自主招生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组长:毛展煜
副组长:马建明、母灵昌、丁红菊
成员:罗丹峰、陈勇、王滔滔、王伟芳、谢勇平、刘华春、夏少华、钟康、邓福涛、唐炳康、夏少军、曾腾腾
二、自主招生类型、招生计划、招生范围
1.招生类型、计划

一类自主招生,理工科技科创类型,招生计划数:5人(其中D类不超过2人)

2.招生范围
面向全市招收ACD类本市初中应届毕业生。
三、报名条件、报名方式、招生流程
1.报名条件
身心健康、品学兼优,志向远大,社会责任感强,综合素质全面,具有较强学习能力和创新潜质的符合深圳市中考划线录取资格的ACD类本市初中应届毕业生均可报名申请。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
①具有拔尖创新潜质,对科创等领域有浓厚兴趣,并在初中阶段积极参与相关活动的学生优先;    
②初中阶段参加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理工类比赛(含数学、物理、化学等学科比赛、科技创新比赛、信息技术比赛等)获得奖项,或者有小发明、小制作、公开发表科技论文等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
③具有突出的公益服务经历和社会责任感,得到教育行政部门表彰、获得荣誉称号优先。
2.报名方式
考生统一使用“深圳市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管理平台”(https://www.szzk.edu.cn/zzzs)进行报名。
3.招生流程
1网上报名
考生于6月14日—18通过深圳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管理平台报名我校一类自主招生理工科技类科创类型,并在系统中录入、上传个人相关电子版证明资料(仅可报1所学校)。
2一类自主招生报名考生资料审核
①6月19日—22日,学校通过报名平台查看报考学生的资料,由横岗高级中学组织相关人员审核所有报名学生的材料,按照不低于我校一类自主招生计划3倍且不超过5倍的人数筛选专项考核入围名单。
②6月22日,整理拟面试考生名单,上校长办公会讨论备案,并在自主招生平台上录入。
3一类自主招生专项考核入围名单公示
6月23日—27日,入围考生名单在横岗高级中学微信公众号公示5天。考生也可登录自主招生平台查询入围审核结果。
4)专项考核
①时间:630日(周
②地点: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梧桐路横岗高级中学。    
③考核方式:机试和面试,其中机试成绩占学校专项考核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学校专项考核成绩的30%。
④机试主要考查学生信息科技、通用技术、科学实践等方向的基础知识、创新思维和实验探究能力。
⑤面试主要考查学生综合分析、逻辑思维、言语表达、合作探究等方面素质。
⑥考生面试采用抽签方式决定面试顺序,面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将摄像资料留存三个月以上。
学校微信公众号和学校网站于7月2日—6日(公示5天)公示专项考核结果。
(5)拟录取名单确认及公示
将专项考核通过的考生中考成绩和学校专项考核成绩统一折算为百分制,按照中考成绩占60%、专项考核成绩占40%的权重比例合成总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如合成总分相同,先按学校专项考核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再按中考“同分比较”原则排序录取优先者。
拟录取考生中考成绩不得低于我校划定的一类自主招生中考成绩控制线:432分。
拟录取名单将于中考成绩复核结束第二天起在学校微信公众号公示5天,确认无异议后在自主招生平台上录入。
(6)正式录取
一类自主招生录取安排在自主招生批次进行,被一类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指标生及后续批次的划线录取。市招考办对各招生学校提交的拟录取名单审核通过后予以录取,学生及家长可在学校微信公众号查询有关录取情况。已被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指标生及后续批次的划线录取,不得转录其它学校。
四、监督、咨询及投诉处理
1.监督机制    
为保障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我校将成立自主招生工作领导组。自主招生工作领导组下设监督组、报名和资格审核组、评审组。其中监督组由校党委员代表、教师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对一类自主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咨询与投诉
(1)横岗高级中学自主招生咨询负责人:罗丹峰;咨询电话:89733257,89733522;
(2)横岗高级中学监督投诉负责人:王滔滔;投诉电话:89733795、89733566,投诉邮箱:szhggz2011@163.com;
(3)区教育局监督投诉电话:89551962 ,邮箱:lgxfj@lg.gov.cn;
(4)市教育局监督投诉电话:82661331(市教育局), 82181999(市招办),
邮箱:szzb-zk@sz.edu.cn
          
五、附则
考生申请材料应当清晰、真实、完整。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发现,取消继续参与后续认定工作的资格;已经获得自主招生认定资格的,取消认定;已经入学的,按教育局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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