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
3、坚持择优录取的原则。
4、坚持同高考综合改革有机衔接的原则。
自主招生学生必须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达到普通高中招生等级要求以外,其它条件满足以下三项之一:
(1)参加由教体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竞赛(含团体主力队员),获得省级前三名、州级第一名的学生。
(2)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三独”、美术(含书法)比赛,获得州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学生。
(3)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含二级)可直接确定为自主招生对象。
(1)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含二级)可直接确定。
(2)不同类型按获奖层次(国家级、省级、州级)从高到低确定。
(3)相同类型按获奖等次(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或一等奖、二等奖)从高到低确定。
(4)类型及等次完全相同的按时间“由近到远”的顺序确定。
(5)类型、等次和获奖时间完全相同的按州级以上获奖次数,以“从多到少”的顺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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